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Admin in 百科 2024-04-09 16:04:24




业余电台

联合国下设的专业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U)根据不同的用途将全世界所有无线电通信分为若干种业务,业余电台属于其中的“业余业务”。ITU对业余业务的定义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称业余电台( Amateur Radio Station)。业余电台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等而设立的电台。

业余电台根据设台者的身份,分为集体业余电台和个人业余电台两种。只设收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简称“SWL”(Short wave listener)。

根据我国规定,个人申请设立业余短波发信台必需先设立收听台,因为这是爱好者学习了解业余无线电通信法则和技术的必经之途。世界上有许多爱好者也热衷于收听其他业余电台的通信。SWL虽然不能发出信号,但它同样可以让你体会到HAM世界的美妙风光,同样可以帮助你和其他爱好者取得联系,而不用担心在稠密的住宅群中因为你的发信干扰了邻居的电视而招来不快。

由团体申请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称为集体业余电台,国际上常称其为俱乐部台(Club station)。我国现有的集体业余电台,多为体育、教育、科协等系统所设立,是组织、培训爱好者的活动中心。

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无线电发信(包括试验发信)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个人业余电台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要设置个人业余电台首先要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业余无线电通信

业余无线电通信是整个无线电通信世界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项鼓励人们去从事无线电收信和发信实践的业余兴趣爱好活动。业余无线电通信的英语名字是 “ Amateur Radio”,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组织(ITU)定义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Radio Amateur”,在世界上又普遍被称为“HAM”。由于“HAM”在英语中被解释为“火腿”,所以“火腿”又成了从事业余无线电通信的爱好者们的另一个名字。

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是一项内涵极其丰富的专门技术,所以人们还把获得发信执照、精通业余通信的爱好者称为“业余无线电家”,以区别于一般的电子技术爱好者。业余无线电通信的天地是博大的,当打开自己的收发信机时,你可以听到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HAM的声音。

当你获得HAM执照后,你可以轻松地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火腿交谈,也可以从无数不见面的朋友那里得到技术上热情的关心和帮助。使你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人文地理以及语言等许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得到迅速提高。那时你会更深切地体会到业余无线电通信确实是一项遍及全世界的十分有意义的活动。

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3日
生效日期:1992年09月23日


(92)体训竞一字261号
(92)国家无管字15号
(1992年9月23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井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十五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厂简称《操作证书》)。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负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功率在10瓦以下且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在不影响其他业务通信的情况下,各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酌情降低要求)。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设立个人业余电台:
  (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两年者。
  (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井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
  (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电台执照。
  第九条 操作个人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
  (二)至少每十分钟发出一次电台呼号。
  (三)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
  (四)不得作广告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
  (五)在电台执照和《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
  (六)不准无《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
  (七)不得阻碍他台通信。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
  (八)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日记,并长期保存。
(九)承担按国际惯例交换QSL卡片的义务.
  (十)严禁从事商业或其它与赢利有关的活动。
  (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
  (十二)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第十条 个人业余电台遇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和非业余电台进行联络,但事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操作证书》共分四级,第四级证书只允许收听,《操作证书》的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办法由国家体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的呼号字头,根据设台者《操作证书》的等级区分:一级为“BA”,二级为“BD”,三四级为“BG”。后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和会发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规划。
  第十三条 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和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和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和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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