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解读(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施[〔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1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46条中所指的“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有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指的是配偶和婚外异性成员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情感问题的咨询可以通过导师微信来补充:)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规定应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同意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决定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军方犯了错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判断婚姻关系。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面,生活很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28条第46条规定:“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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