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 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XX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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