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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当事人。 根据大陆法以及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权力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义务是:(1)不违背当事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时向当事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