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汇算清缴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写即可。比如企业收入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按收入计算的扣除金额为5万元,而按发生额扣除的金额为6万元,企业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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