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14年6月1日起,天津已停止外省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办理蓝印户口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1号)第一条: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外省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2014年5月31日前(含)购买商品住房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蓝印户口。二、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省市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于2014年5月31日废止。
免责声明:本站文字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参考,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