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特权法的规定,张某是善意取得,既发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返还义务。
2、建筑公司向甲、乙、丙三水泥厂发出的只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所以不需要对乙、丙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乙假借购买之名,实为恶意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4、王冬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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