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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