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5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2、1996年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武装部是军分区管,属于军队单位,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人民武装部的靠前书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中的一名正职领导进入同级县(市、区)党委担任党委常委,享受同级党委副职侍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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