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为了行使好这一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依法实行分权,即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赋予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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