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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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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