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如果所业务是客户搞促销活动,销售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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