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抵减条件的企业,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二、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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