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采用预收账款销售货物的,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待开出销售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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