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人民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第九条人民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十条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第十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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