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对区域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四)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七)积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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